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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製播涉及運動彩券內容應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18 日
二、節目中如推介經政府核准之運動彩券,即有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之嫌;
    另節目名稱不宜逕以運動彩券為名(如:「天天玩運彩」、「運彩搶
    先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