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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獎金發放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四、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規定發放基本獎金,並得以自籌財源之賸
    餘依主管機關評核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發放績效獎金,如下:
(一)基本獎金: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發給之基本獎金每人每年最高
      以二點五個月薪給為上限。
(二)績效獎金: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具體財務績效達成情況發放
      績效獎金。發放之績效獎金每人每年最高以一點九個月薪給為上限
      。
    前項自籌財源指不含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收
    入。
    第一項第二款績效獎金發放平均月數依具體財務績效指標達成率及權
    重計算之,計算公式為績效獎金平均月數= 1.9×收支賸餘達成率×
    (自籌財源達成率×權重+其他自行增訂項目達成率×權重)。
    本點所稱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達成率係指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
    依本會訂定之政府捐助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具體財務績效指標核定
    及評核要點所核定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達成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