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當年度具體財 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並函報本會核定。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得併於年度工作目標。 第一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由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其 產業特性設定具體之財務績效(不含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 原因而取得之情形)指標,應具備下列特性: (一)可量性:有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基準。 (二)導引性:可促使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朝財務穩健及永續營運目 標努力。 第一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目標值依本會訂定之格式(附件一)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