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度終了辦理績效評估,依本會核定之 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評財務績效,並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會 。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評之填寫依本會訂定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自 評表(附件二)辦理。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函報之 具體財務績效指標評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