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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
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
,經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通傳財團法人記帳憑證之保管、整理方式及銷毀條件。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