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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
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
錄,視為帳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通傳財團法人會計帳簿應配合會計年度記載,及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
    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