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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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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通傳財團法人記帳以本國貨幣為本位幣,記帳單位,除為乘除計算外,至
元為止,角位採四捨五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通傳財團法人之記帳本位幣為元。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