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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支出。
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
四、所得稅費用(利益)。
五、本期賸餘(短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之項目及內容。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及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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