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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充分揭露重要業務事項
及期後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編製財務報表應以附註或附表格式揭露重要項目及期後相關資訊,以資明確。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