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 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一、本準則適用範圍。 二、本會並非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唯一之主管機關,例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 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是以明定本準則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