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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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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
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本準則適用範圍。
二、本會並非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唯一之主管機關,例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
    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是以明定本準則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