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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記帳憑證應包括通傳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
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通傳財團法人之記帳憑證應包括項目。
二、參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