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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0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預算書所列之該年度工作計畫(方針)中,
敘明年度工作目標(如附件六),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前一年度
之工作績效評估(如附件七)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備查。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
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獎金預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本會管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爰第一項要求相關法人須提供年度工作
    目標及工作績效評估,並明定其辦理期限。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依營運餘絀核實編列獎金預算數,以利後
    續辦理相關獎金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