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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
將訂定之工作計畫(方針)送本會備查,並將編列之預算報請本會審查。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每年八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之通傳財
團法人預算書函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送
本會備查,並將決算報請本會審查。本會應每年五月底前,彙整政府捐助
之通傳財團法人決算書函送立法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院授主基法字第一○八○二○○二二六 A
    號函修正之「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項
    第三款、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
    字第一○八○五○○七二二 A  號函修正之「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
    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點第二款規定,有關政府
    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預、決算送立法院之時程,爰分別訂定第一項、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