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依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實地查核計畫(如附 件八)對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辦理實地查核一次,必要時得增加實地 查核次數。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落實管理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實地查核仍有其必要性,爰依本法第五 十六條規定明定實地查核頻率及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