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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項目及基
準之訂定或變更,應審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因素,經董事會通過
後,報請本會核准。
前項薪資支給基準之上限及例外情形如下:
一、董事長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為限。
二、其他從業人員:經理人以不超過本會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
    )為限;其餘人員以不超過本會副主任委員待遇(不含調查研究費)
    為限。
三、屬高科技、稀少性或其他特殊研究領域,致有人才難以羅致之情形者
    ,必要時得超過前二款規定之上限。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前項第三款報請本會核准薪資支給基準上限,
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該等從業人員之職稱、數量、工作內容、所需資格、薪資上限、薪資
    發放方式、預計聘用時程。
二、聘用該等從業人員對財團法人之必要性及對提升營運績效之助益之說
    明,並附佐證文件。
三、該等從業人員之高科技、稀少性或特殊研究領域之說明,並附佐證文
    件。
四、該等從業人員之市場平均薪資水準,並附佐證文件。
五、該等從業人員之預期績效及績效評核方式。
六、其他本會要求檢附之文件。
前項申請由本會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時,財團法人應派員於審查會
議中陳述意見或提出說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之審議
    程序,以利監理。
三、第二項各款明定薪資支給基準上限及例外規定,以利遵行,理由如下:
(一)為符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益性質之設立目的,爰參考原「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按,以下簡稱原薪資處理原則,該原則已於一
      百零八年二月一日停止適用)第三點第一項、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前
      二款明定專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基準上限規定。所稱「經理人」,如
      執行長、總經理、院長及秘書長等職稱均屬之。
(二)查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薪資支給項目中包含調查研究費,而原薪資處理
      原則規定之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之待遇支給項
      目並無此項,為期明確,爰第二項前二款明定薪資支給基準上限參照之本會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待遇均不含調查研究費。
(三)為期羅致必要之特殊人才並兼顧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內部各級人員薪資之
      合理差異性,參照原薪資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項及第四點第二項規定,於第二
      項第三款明定薪資基準上限之例外規定,以求彈性,俾符合其業務需要。
四、第三項明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調高上限所須檢附之
    說明與佐證文件,以資明確。
五、第三項第一款之薪資發放方式指支給調高係以何種方式給付,如調高本薪、加發
    津貼或職務加給等。
六、第四項明定本會審核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調高上限之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