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針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 ,並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 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前項考核結果應與第十條第一項之法人工作績效評估一併送本會。本會得 要求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檢附或更新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原薪資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明定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之考 核規定及薪資基準之酌減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支給基準上限調高之定期檢討 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