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考原薪資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明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對其專
任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訂定及變更管理規範之程序。
三、第二項有關獎金之監督規定係參考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一點五個月及考績考列
甲等人員支給一個月考績獎金之基準訂定獎金提撥上限及規定年度工作成果達成
年度目標者,得另提撥每人每年最高一點九個月薪資之績效獎金,本會並得視績
效表現予以調整。
四、有關獎金,包含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均係以每人每年最高「提
撥」之薪資月數為上限,本會僅管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核發獎金之總數,爰第
三項賦予通傳財團法人訂定個人差異化支給基準之彈性空間,以回應通傳財團法
人對於人才之甄補留用及激勵員工之需要。
五、為避免發生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小於預算賸
餘數之情事,爰第四項明定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六、配合立法院近年來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中涉及財團法人之相關審查意
見,並考量經濟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就財團法人從業人員之其他給與仍參考原
薪資處理原則進行規管,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需依勞基法規定負擔雇主應負擔
之義務,為補足勞保保障不足以支應部分,而對其員工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
費,係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其勞工間之關係,尚非其他給與管控範疇,爰第
五項規定其他給與應以相當本會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