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進行解散或目的之變更、董事長之選任、解任及 投資事業時,須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特別決議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查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捐助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人解散或目的之 變更、董事長之選任及解任及投資事業時,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爰參照本法第 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意旨,予以明定,以一致規範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