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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
    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二、薪資:指通傳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
    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
    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
三、獎金:指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
四、其他給與:指薪資或獎金以外屬福利輔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健
    康促進及激勵事項等性質之非經常性給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一、新增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之用詞定義,格式調整為分款,原條文調整為第一款
    ,新增用詞定義列為第二款至第四款。
二、本辦法有關薪資之定義係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與勞動部(原為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相關函釋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對於工資疑
    義所進行之認定,例如勞委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七六)台勞動字第三九三二
    號函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八五)台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釋、最高法
    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七號判決等,可供參
    考。
三、考量勞基法有關工資之定義係為避免雇主將工資以各類名義發放並規避其應負擔
    之提撥責任,與本辦法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之規範目的不
    盡相同,為期監督作業便捷明確、易於執行,爰將薪資定義中之獎金予以刪除,
    並將獎金限定為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績效獎金三類。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本準則適用範圍。
二、本會並非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唯一之主管機關,例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
    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是以明定本辦法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