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 於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主管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年度支出之百分之十之金額 以及年度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金額,明定適用財團法人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