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 會核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通傳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所定通訊 傳播類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如附件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
一、為配合第三條第一款法人簡稱之用詞定義,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前段參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 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至於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規模差 異大,對於規模較小者,並無以法規強制其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必要,採 取較低密度監管即可,爰後段明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二、為健全通傳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爰第二項引進會 計師查核簽證機制及依本會之指導原則,以自律規範方式,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