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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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二十二:落實揭弊保護為誠信經營之一環,為周延「建立檢舉制度、管道、指派受理
單位、落實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等揭弊保護基本要素,爰修正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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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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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第三條第一款法人簡稱之用詞定義,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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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前段參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
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至於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規模差
異大,對於規模較小者,並無以法規強制其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必要,採
取較低密度監管即可,爰後段明定民間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二、為健全通傳財團法人之會計制度,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爰第二項引進會
計師查核簽證機制及依本會之指導原則,以自律規範方式,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