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通傳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應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 項目、編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撰寫範例(如附件二及 附件三)及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 定財務報告之格式辦理。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預算法及決算法應將預算書及決算書送立法院 審查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辦理。
本條未修正。
一、對於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通傳財團法人,為避免送本會備查之財務報 表等資料過於簡略,爰第一項明定撰寫範例,以落實監督及資訊公開。 二、第二項附件明定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預算法及決算法應將預算書及決算書 送立法院審查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