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 助或捐贈者,其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 具書函向本會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通傳財團法人 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 之合計數占該通傳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本條未修正。
一、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 贈者,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二、明定公法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