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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
助或捐贈者,其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
具書函向本會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通傳財團法人
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率,應各依每次改選時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
之合計數占該通傳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一、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
    贈者,應有一定比例之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或捐贈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二、明定公法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