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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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前二項係參考行政院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停止適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
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二點訂定。
三、目前本會所主管之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其捐助財產皆以單獨銀行帳戶方式
保管,並無以其他有價證券或不動產方式保管之情形,惟未來本會是否新增政府
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不可預知,爰前二項仍訂定相關規定,以備日後管理需要。
四、第三項係參考經濟部之財團法人管理辦法第六條訂定,考量財團法人之業務應以
公益為目的且符合設立許可,故其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應符合業務需要,爰訂定本
項規定,以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其購置及處分不動產之目的是否符合前述
要求,及其價格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