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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種類、數量(額)有
變動者,應報本會許可後,始得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捐助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法令
規定認定之。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
估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前二項係參考行政院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停止適用「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
    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二點訂定。
三、目前本會所主管之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其捐助財產皆以單獨銀行帳戶方式
    保管,並無以其他有價證券或不動產方式保管之情形,惟未來本會是否新增政府
    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不可預知,爰前二項仍訂定相關規定,以備日後管理需要。
四、第三項係參考經濟部之財團法人管理辦法第六條訂定,考量財團法人之業務應以
    公益為目的且符合設立許可,故其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應符合業務需要,爰訂定本
    項規定,以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其購置及處分不動產之目的是否符合前述
    要求,及其價格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