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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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本會後續規劃稽核作業之時程,並考量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會通知後,應有
一定合理之作業時間,爰於第一項明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本會通知後三個月內
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載事項修正時,計畫本身自應配合修正,爰於第二項明定第
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修正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配合修正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並向本會提出。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除第二項規定之修正外,其他情形之修正,例如特定非公務機
關自行修正,為利本會後續稽核,該特定非公務機關亦有向本會提出修正後計畫
之義務,爰於第三項予以明定。
四、第四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時之補正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