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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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本會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頻率及方式。
二、本會為實施稽核,於第二項明定稽核計畫之相關規定。
三、為使稽核作業能切合我國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內容,並適時反映國內外資通安全
相關趨勢,強化稽核資源分配與成效,爰於第三項明定本會於訂定稽核計畫,決
定稽核之重點領域與基準及其項目時,應綜合考量之因素。
四、為有效利用稽核資源,提升稽核成效,爰於第四項明定本會於訂定稽核計畫,決
定受稽核機關時,應綜合考量之因素,以決定最適之受稽核機關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