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 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 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 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一、為避免本會辦理稽核影響受稽核機關之日常業務,並使受稽核機關有充裕時間預 為準備,以增進稽核效能,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應於實際辦理稽核之一個月前, 通知受稽核機關。 二、若受稽核機關因業務等因素,未能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原則以一次為限,爰為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