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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第 6 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
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
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
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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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一、為避免本會辦理稽核影響受稽核機關之日常業務,並使受稽核機關有充裕時間預
    為準備,以增進稽核效能,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應於實際辦理稽核之一個月前,
    通知受稽核機關。
二、若受稽核機關因業務等因素,未能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並原則以一次為限,爰為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