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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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會得妥適辦理對各不同場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之稽核,爰於第一項明定本會應考量相關因素組成稽核小組。
二、考量稽核小組所需具備之知能,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會組成稽核小組時,所邀請之
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應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
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以協助本會進行稽核及提供專業意見。且為確保稽核結果之
公平性,爰明定公務機關代表於稽核小組之人數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為確保稽核結果之客觀性,以及避免爭議,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公務機關代
表或專家學者應主動迴避擔任稽核小組成員之情形。
四、為保障受稽核機關之權益,爰於第四項規明定稽核小組之利益衝突迴避事項及保
密義務,且本會應與稽核小組成員以書面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