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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第 9 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
公務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得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
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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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應於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
    付受稽核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每年彙整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