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 公務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得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 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 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應於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 付受稽核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稽核結果報告應記載之內容。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每年彙整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