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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0 條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
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
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為確保用戶權益及產業監理需要,明定業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
關備查,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個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