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 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 式據實通報。 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督促電信事業於遭受災害、違反法律規定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 導致其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電信事業能積極搶修以保障民眾通信權益,或使主 管機關得充分掌握影響民眾權益之重要資訊,爰訂定第一項,課予電信事業知悉 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有立即主動據實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以利監督。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應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 以符合授權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