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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4 條
使用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應提供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確保電信事業之用戶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皆能藉由通訊設施獲得相關
    機構必要之協助,爰明定使用主管機關核配之用戶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
    ,應提供其用戶免費緊急通信服務。
二、所稱緊急通信服務現行係指使用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等緊急電話號碼撥號服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