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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5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
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
、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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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確保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完善民眾隱私保護,對於使用電信資源所設置之公眾
    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具有重要性之公眾電信網路,爰於明定第一項
    具有該等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應建立並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以降低資通安全
    所造成之威脅。
二、為利資通安全維護之監理,爰於第二項明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事項。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驗
    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以符合授權明確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