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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9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
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
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其擬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
或一部時,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應作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