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 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 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明定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其擬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 或一部時,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應作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