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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
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參考歐盟互連與接取指令第九條、德國電信法第二十條,以及國際雙邊或多邊服
    務貿易協定公開互連協議書之規定。
二、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
    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例如:公開
    有關之會計資訊、技術說明、網路特性、條件、程序及費用。
三、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