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2 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
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依據國際雙邊或多邊服務貿易協定要求,並參考新加坡、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
    作法,提供互連或接取服務參考協議範本之義務規範,第一項明定要求市場顯著
    地位者提報主管機關審核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參
    考協議範本,並經核准後公開,以強化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提供互連、接取網路
    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提供義務之履行。
二、第二項明定參考協議範本內容項目,並參考德國電信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要求互
    連參考協議範本必須具體明確,得以讓需求者無須再行與市場顯著地位者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