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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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際雙邊或多邊服務貿易協定要求,並參考新加坡、歐盟、日本等先進國家
作法,提供互連或接取服務參考協議範本之義務規範,第一項明定要求市場顯著
地位者提報主管機關審核提供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利用參
考協議範本,並經核准後公開,以強化市場顯著地位者對於提供互連、接取網路
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提供義務之履行。
二、第二項明定參考協議範本內容項目,並參考德國電信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要求互
連參考協議範本必須具體明確,得以讓需求者無須再行與市場顯著地位者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