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 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酌歐盟互連與接取指令第十一條規定,就有關受管制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要 求其市場顯著地位者應負會計分離之義務,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 求建立會計分離制度,使其批發價格與內部轉撥計價透明化,以確保符合無差別 待遇,或避免不公平之交叉補貼。 二、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 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準則,以符合授權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