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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別管制措施,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
建立會計分離制度。
前項會計分離制度,應制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
前二項之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制定及
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參酌歐盟互連與接取指令第十一條規定,就有關受管制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要
    求其市場顯著地位者應負會計分離之義務,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
    求建立會計分離制度,使其批發價格與內部轉撥計價透明化,以確保符合無差別
    待遇,或避免不公平之交叉補貼。
二、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會計分離之方法與原則、成本分離原則、會計作業程序之
    制定及審核、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準則,以符合授權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