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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5 條
主管機關依國際條約及協定,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得將電信事業提供之個
別國際漫遊服務界定為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並命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之電信
事業採取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為維持消費者之利益,參考歐盟二○○七年管制漫遊法規說明、波斯灣合作理事會(
GCC) 等國際區域性組織、澳洲及紐西蘭二○一三年二月之國際漫遊報告有關與締約
國家得以平等互惠條件相互提供國際漫遊批發服務資費或條件,爰明定主管機關得採
取國際漫遊服務之特別管制措施。並得依締約國家平等互惠條件,主管機關得各自要
求其電信事業遵循資訊透明(第二十九條)、資費管制(第三十三條)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