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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8 條
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
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
者,亦同。
前項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
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第一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區域及設置時程規劃。
二、通訊型態、網路架構及性能。
三、主要電信設備之廠牌、型號、功能及數量。
四、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或與用戶終端設備銜接之技術介面及網路介
    接點。
五、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防護規劃。
七、使用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安全標準設備。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網路設置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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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電信服務品質,周延資安防護體系,爰於第一項明定申
    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文件申請核准。
二、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如係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其設置目的與一般公眾電信網
    路不同,有其特殊性,管制重點亦有所區別。為有效管理此類電信網路,特於第
    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三、審酌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其影響公共利益之範圍不若使用電信
    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為鉅;且提供服務時,仍須連接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
    路,即相關資通安全偵測作業可藉由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實施,爰於第
    三項第六款僅規定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提供網路之資通安全防
    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