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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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電信服務品質,周延資安防護體系,爰於第一項明定申
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文件申請核准。
二、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如係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其設置目的與一般公眾電信網
路不同,有其特殊性,管制重點亦有所區別。為有效管理此類電信網路,特於第
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管理。
三、審酌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其影響公共利益之範圍不若使用電信
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為鉅;且提供服務時,仍須連接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
路,即相關資通安全偵測作業可藉由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實施,爰於第
三項第六款僅規定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提供網路之資通安全防
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