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資通安全及網路性能,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檢驗 公眾電信網路。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主管機關得限制特定電信相關設 備之採購及使用。 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由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者,主管機關得委 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機關辦理前項檢驗。 前二項檢驗程序、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確保公眾電信網路安全可信賴,爰第一項訂定主管機關得就公眾電信網路採定 期或不定期之網路檢驗,以確保公眾權益。 二、又由政府機關或學校所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之檢驗,宜由監督其業務之中央二級 機關為之,爰訂定第二項。 三、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