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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44 條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
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隨著電信技術日新月異及新應用服務之快速發展,電信終端設備日趨多元。為確
    保終端設備與公眾電信網路間得以相互溝通,並可忍受外界電磁干擾,俾使用者
    得順利接取所需之電信服務;復為保障使用終端設備之電氣安全等,爰於第一項
    明定其電信規格之性能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
    造或輸入。第二項明定技術規範之確保事項。
二、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確保電信終端設備品質,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