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 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一、隨著電信技術日新月異及新應用服務之快速發展,電信終端設備日趨多元。為確 保終端設備與公眾電信網路間得以相互溝通,並可忍受外界電磁干擾,俾使用者 得順利接取所需之電信服務;復為保障使用終端設備之電氣安全等,爰於第一項 明定其電信規格之性能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 造或輸入。第二項明定技術規範之確保事項。 二、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確保電信終端設備品質,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