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 、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 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為確保監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網路與服務一致性,爰明定主管機關於網路設置者 提供之服務,經撤銷、廢止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時,得一併撤銷、 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