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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
、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
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為確保監理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網路與服務一致性,爰明定主管機關於網路設置者
提供之服務,經撤銷、廢止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時,得一併撤銷、
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