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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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都市計畫規劃之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或依區域計畫法管制之容許使
用土地恐不敷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建置交換機房或電臺需要,第一項明定為利設
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建設,得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
變更。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對外亦代表全體住戶
就該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事務與他人進行洽商,爰於第三項訂定設置使用電信資
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公寓大廈設置電臺時,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即
可;如該公寓大廈未設管理委員會,則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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