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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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電信網路建設、鼓勵創新為本法制定之目的,為此特解除電信網路建設及射
頻器材研發之限制,僅就提供公眾電信服務之公眾電信網路為顧及其資通安全,
或有限之電信資源使用等始予管制,故專用電信之管理即依循此意旨,爰於第一
項及第二項明定,僅針對使用無線電頻率之專用電信網路予以管理,其設置應經
核准,至於不涉及使用須核配頻率之電信網路,其設置自無須申請核准。
二、使用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之專用電信網路,其範疇包括學術試驗、
電信實驗網路、計程車、航空器、船舶等,其設置目的均限於供設置者自己使用
,爰於第二項明定,以資明確。
三、考量各類專用電信網路(如航空器、船舶無線電臺等)之設置有其特定目的及使
用管理需要,爰於第三項規定各該專用電信之管理,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
之中央機關為之。
四、使用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之專用電信網路,原則應以本國人為限,
經考量非本國人於我國境內亦有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之需要,爰於第四項規定外國
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設置專用電信網路之程序。
五、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本即為供其本身業務使用,原則不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
,如連接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非本身業務使用,即屬公眾電信網路之一環,應依公
眾電信網路之設置及管理規定辦理。然考量基於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之需要
等例外情形,爰於第五項明定,特定情形下,專用電信網路得連接公眾電信網路
。
六、為鼓勵研發、創新,以及因應未來網路型態或服務、應用情境之多樣化發展,電
信實驗網路在符合供設置者自己進行實驗、測試、研發等目的之前提下,依第七
項授權訂定辦法之申請程序、條件等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得將實驗、測
試、研發中之服務提供他人使用並收取費用,爰訂定第六項。
七、第七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審驗、使用管理與限制、委託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