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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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ITU)無線電
規則(Radio Regulation)之定義,業餘無線電係基於個人興趣,經主管機關核
准,為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及技術研究目的,所為之無線電通信作業,爰於第一
項明定申請從事操作業餘無線電者之資格,以利達到具一定操作知識要求。
二、為利業餘無線電之管理,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就有關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
、呼號管理、電臺設置與審驗、執照管理、短期作業管理等訂定辦法,以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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