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申請書、無線 電頻率使用規劃書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前項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設備概況之構想: (一)採用技術之種類及特性。 (二)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內容。 二、網路設置計畫構想。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構想。 四、無線電頻率使用應履行之事項及責任擔保。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程序、使用期限、無線電頻 率數量、限制、履行擔保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確保無線電頻率之效率使用及符合公共利益,除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 五十九條等規定外,爰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 應檢具之文件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應載明事項。 二、為落實前二項之規定,爰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頻譜供給及市場競爭狀況, 訂定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之資格、條件、使用期限、頻率數量、限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執行,以符授權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