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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6 條
申請使用下列用途之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核配,不適用預算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
一、供急難救助、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
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
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
    重覆使用。
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
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處理之,且不適用
預算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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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鑑於部分無線電頻率使用具有其特殊性、公益性,供包括警用、導航、船舶、教
    育學術、實驗研發、漁業、公路、消防、捷運、水利、鐵路或急難救助等用途之
    用,不宜均採第五十四條方式核配,爰於第一項規定特定用途之頻率得依申請核
    配,不以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為之。
二、考量軍用無線電頻率之使用管理,涉及國家安全,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
    ,包括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涉及無線電頻率共享之核配機制,宜由主管機關會商
    國防部處理之,爰訂定第二項。
三、為明確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爰第三項明定申請程序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