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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6 條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
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
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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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一、為利瞭解電信產業之經營資訊,以利採取有利產業發展之對策,並維護消費者權
    益,爰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電信業者應辦理登記,及其申請書應載明事項。
二、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及避免程序往復,爰第三項明定補正程序及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之效果。
三、為利於電信事業之監理,爰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書表格式、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
四、第五項係明定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
    定之金額及人數者,應依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以達電信
    事業治理及財務資訊透明化之目標;另有關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之一定金
    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爰訂定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