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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60 條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
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經主管機
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俟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合
法使用,爰明定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之應檢具文件,以利主管機關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