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 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經主管機 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俟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合 法使用,爰明定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之應檢具文件,以利主管機關審核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