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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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持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用戶與用戶間之通訊暢通,就電信號碼之編訂及
使用等事項,政府有管理之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電信號碼之種類,包括公眾電
信網路之編碼、用戶號碼及識別碼。
二、電信號碼是電信網路互通與識別之數字組合,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
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爰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
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
網路號碼計畫。
三、電信號碼包括編碼(由主管機關核配之 SS7 信號點碼)及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
畫所訂之識別碼(含國際或長途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特
殊服務號碼)與用戶號碼(含市話號碼、行動通信號碼、智慧虛擬碼、物聯網號
碼)等,其有主管機關統籌管理之必要,爰第三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
得使用,以確保網路運作及正常提供服務,並利民眾遵循使用。
四、其他經由國際組織取得,無稀有性,用於國內、外業者間網路互通所需之電信號
碼,如行動網路碼及其他系統內碼等識別碼,爰第四項規定使用者應送主管機關
備查。
五、考量現行特殊電信號碼 19XY 資源有限,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
、監督機關應依權責審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
用事業之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而為核准後,主管機關始予以核配,
並依先申請先核配方式核配之;而其所生費用應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獲配使
用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爰訂定第五項及第六項。